男子3年花19万8读了个假博士,二审判返还部分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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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2日,赵先生在一家涉外服务机构注册了一所外国大学的工商管理博士课程。“注册计划”承诺,完成该计划后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可以获得外国大学的工商管理博士学位。但赵毕业后没有获得博士学位。双方的协议合法吗?当局是否应该对违约承担责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院”)解决了一起《教育培训协议》纠纷,二审中,培训机构最终被偿还申请人培训费118800元。

  获得博士学位

  培训机构购买服务

  赵先生从事企业管理工作,通过正通教育培训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颁发的外国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课程“注册简章”学位课程,申请参加正通公司组织的相应培训,以提高学历。他同意该机构将提供为期两到三年的适当培训,并同意在完成课程后通过考试。符合博士申请要求并完成论文答辩的人可以获得外国大学的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2018年9月,赵先生转账支付正通公司198000元。同日正通公司出具收据,确认向赵先生收取人民币19.8万元,为外国大学DBA学费。

  2021年12月,外国大学授予赵先生硕士和终身学习中心推荐的证书,证明赵先生符合工商管理博士课程内容的要求,并拥有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荣誉和特权。赵先生认为,这份证书与其说是学位证书,不如说是一份教学证书。

  2022年6月,其他研究生通过电子邮件向外国大学询问证书的性质,外国大学回答说:“证书确认它符合相当于工商管理博士课程的内容要求,但不是本地学位……证书实际上是课程完成证书。

  赵先生认为自己受到欺骗,没有与正通公司协商,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正通公司“退一赔三”。然而,原讼法庭认为赵先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申索,因此该申索不获支持。

  赵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中没有规定博士学位证书

  部分报销第二次考试的培训费用

  赵先生认为,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培训协议,但正通公司出具的收据、注册墙、成绩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双方与正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此外,注册简章明确规定可以授予博士学位,而赵先生只收到了课程结业证书,这表明正通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和欺诈行为。因此,我们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初步上诉。

  正通公司声称,公司的承诺符合赵先生的博士学位证书,也符合注册宣传手册的模式,没有任何违约或欺诈行为。驳回上诉和驳回临时判决的申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当事人是否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协议;赵先生主张正通公司存在违约和欺诈行为,依据是否充分;如果依据充分,应如何确定有关公司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正通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材料将提供注册条件、教学安排、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清晰具体的信息。因此,如果正通公司提供与赵项目相关的商业广告,则应视为要约。赵先生作为要约的受要约人也已足额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应视为接受要约。因此,双方已订立合法有效的协议,商业广告的内容应视为协议中的约定。

  关于协议中提及的博士学位的解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根据通常理解和协议目的进行解释。赵的主要目标是提高自己的学历以获得更好的职业生涯。证书应与原籍国相应的学位水平和中国相应的学位相对应。正通公司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其他第三方实体的认证材料,与母国和中国的同类学位相比,相关课程和认证要求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很难相信该证书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博士证书。因此,正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尽管正通公司在其注册商业广告中没有使用严格规范的表述,但很难相信双方之间的纠纷是由正通公司欺诈的主观故意引起的。因此,本院不同意赵先生关于正通公司欺诈的指控。

  尽管正通公司的违约行为阻碍了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但正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课程和培训、考察旅行、商务交流、论文辅导等服务。赵先生也实际取得了证书,相应的服务和证书并非没有市场价值。因此,考虑到各种因素,正通公司应向赵先生报销合同价格的60%,即11.88万元。

  关于三倍价格赔偿问题,违反正通公司协议不构成欺诈,不需要惩罚性赔偿。此外,该协议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赵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法院不支持赵的主张。

  综上,上海市第一仲裁院作出撤销原判的裁定,正通公司退还赵培训费11.88万元,驳回赵的其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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