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起诉不孝儿子返还370万房款,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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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为儿子购买婚房后,母亲认为儿子多年没有附属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购房款。8月1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东城法院获悉,近日,该院根据本案证据,认定该购房款性质为借款,儿子应予以返还。

  ① 由于婆媳关系恶化,单身母亲卖掉了她在北京东城的房子,为回国的儿子买了一套婚房。儿子已经三年没打电话了

  法院介绍,杨青(化名)是一名单身母亲,之前在北京市东城区拥有一套房子。杨扬(化名)是杨青唯一的儿子,在出国留学前和母亲住在这所房子里。2017年,从国外留学归来的杨洋开始工作。想到儿子杨洋已经到了结婚年龄,名下唯一的房屋面积也比较小,杨青决定把房子卖掉,用卖掉的钱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以后和儿子一家一起住。

  2018年5月,杨青的房子以370万元的价格成功售出。之后,杨青将多次交易所得的370万元分给杨洋,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更大的房子。当年9月,杨洋拿到了该房屋的房产证,上面写着该房屋为杨洋个人所有。2019年6月,杨洋结婚,杨青和妻子住在新买的房子里。婚后不久,杨洋的妻子和杨青就因为日常事务发生了矛盾。此后,双方矛盾不断扩大,杨洋与杨青的关系恶化。杨扬和他的妻子也搬出了他们在通州的房子。2019年10月,杨洋的妻子与杨青再次发生口角。杨洋一气之下,将杨青的微信列入黑名单。三年多后,杨洋和杨青再也没有来往,杨洋甚至没有给母亲打电话。他通过其他关系传达了任何信息。杨洋也多次向亲戚们表示,他希望母亲能搬出这所房子。2022年,女儿快三岁了,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杨洋给奶奶发了一条微信,解决女儿上学的问题。在微信中,他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其中第三个明确表示“把通州的房子卖掉,让我妈妈用她卖房子的钱换一套房子,我会存钱再买一套房子。”杨洋还在微信中表示,考虑把母亲告上法庭解决这个问题。

  ② 母亲将儿子诉至法院索赔购买价款,是否为赠与,双方各执一词

  看到儿子的微信,杨青心里一凉。她担心,如果杨洋以排除妨碍为由起诉自己,最终会无家可归,于是起诉东城法院,要求杨洋退还货款370万元,以备日后退休之用。在审讯过程中,杨青和他的儿子杨洋对这笔钱的性质各有意见。杨青认为,她从未说明370万元是捐给杨洋的,应当认定为借款;杨洋认为,这370万元是母亲送给他的。杨青陈述,由于亲子关系,他没有在借款协议和借条上签字。虽然父母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为其购房提供帮助是正常的,但这不能被视为理所当然,也不是法律所提倡的,否则严重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孩子成年后,父母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没有义务继续提供赡养。当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时,除非明确规定为赠与,否则应视为出于援助目的的临时资金贷款,子女有义务维修。杨青还表示,她名下不再有房子,她的儿子杨洋与她关系紧张。她无权处理杨洋名下的房子,在任何时候都有被赶出房子的风险。庭审中,杨青提交了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杨洋认为,自己和母亲之间没有借款协议。他的母亲卖掉了她的房子来买她的婚房,而他从未表达过

  东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杨青支付给儿子杨洋的370万元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从法律条文上看,本案中,杨青根据转账凭证和杨洋发给其奶奶的微信记录,主张这370万元属于借款性质。杨洋认为,该数额属于赠与性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明事实,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法官陈述,本案中,杨洋没有证据证明其母亲明确表示涉案款项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仅根据其母子关系及该笔款项用于购买其婚房的事实推断涉案款项为赠予。对此,法院认为,杨洋在其与祖母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我将把通州的房子卖掉,让母亲把她卖房子的钱换回来,我会存钱再买一套房子。”这表明杨洋同意将涉案370万元退还杨青。因此,杨洋对涉案款项为赠与的辩护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此外,法官表示,从伦理和人性的角度来看,尽管根据中国传统观念和当前国情,父母购买房子作为礼物送给孩子是很常见的。然而,父母支持子女买房并不是一项法律义务。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履行赡养义务,不再承担赡养责任。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保护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把所有的经济支持都给了孩子买房,但孩子没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而法院仍然认为投资具有赠与性质,这显然对父母不公平,存在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观念。在这种情况下,杨青作为单身母亲,卖掉了原来的房子,名下没有房产。但她的儿子杨洋,由于妻子和母亲之间的矛盾,已经三年多没有联系过她,也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将涉案资金认定为赠与,在母子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母亲不仅没有存款,还可能面临被儿子逐出家庭的风险。因此,从权益公平的角度来看,所涉资金的性质不应被视为赠与。最终,东城法院认定杨青支付给杨洋的370万元应为借款,判决杨洋返还借款本金3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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