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被碾身亡案司机获国家赔偿,申请一共近66万元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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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安阳市一名68岁的看门人于中午在地下车库睡觉时死亡。汤阴县检察院指控肇事司机张海菊因过失致人死亡。经过366天的羁押,张海菊被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之后张海菊向汤阴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约66万元。

  8月10日,澎湃新闻从张海举的家人及其律师王彦涛在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获悉,汤阴县检察院决定向张海举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59901.7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6万元,共计21万余元。然而,检察官办公室认为,张海举提出的追究调查人员责任的申请对于审查国家福利没有必要。

  张海菊的弟弟张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对结果不满意,正在寻求复查。他指出,这不仅关乎赔偿金额,也关乎检察官在整个过程中对错误缺乏认识和关爱的态度,他们需要真诚的道歉和恢复兄弟的名誉。

  王艳涛律师提到,在检察厅的赔偿决定书中,张海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6万元,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59901.74元的35%计算。它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金应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计算。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8条“国家赔偿程序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最高法院法律的若干问题”,对人身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一般确定在《国家赔偿法》50%(含该金额)以下。第33条和第314条规定的人身自由津贴以及生活和健康津贴的总额;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证据表明上述规定不足以提供安慰的,即使不属于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也可以超过50%作出决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30日。2021年9月12日中午12时28分,被告人张海举驾驶的汽车驶入汤阴县一地下车库,将躺在车库走廊入口处的受害人压死。检察厅认为,张海举应当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行负刑事责任。

  张海举的哥哥张告诉澎湃新闻,他在事故现场放置了一个参照物,模拟了近百次,但参照物很难看到。他认为,上坡下坡入库时有暗处,属于意外,张海菊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022年10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海举驾驶汽车驶入地下车库门口,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致虚假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宪法规定,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张海举的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驾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民事犯罪的宪法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随后,张海举向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近6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根据汤阴县检察厅《刑事赔偿决定书》,检察厅认为,经法院同意,赔偿申请人张海举被逮捕后无罪释放,依法应予赔偿。

  赔偿决定书显示,张海巨人的人身自由金计算时间为2022年。以2008年全国平均日工资标准为基准,436,89元/天;张海菊被羁押366天,造成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根据初次定罪、拘留期限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定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并有义务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道歉;在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要求调查人员对最初的过失死亡负责的请求没有必要进行审查。决定向张海巨人支付人身自由津贴159901,74元(436,89元×366天);向张海菊支付人民币56000元(159901.74×35%)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违规影响的范围内,为张海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道歉。决定日期为21日。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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