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后半年没同房 男子要求退彩礼,法律的要求张莹应向孙俊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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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对夫妇已经结婚六个月了,但他们还没有收到结婚证和“房子周围”。他因愤怒而提起诉讼,并要求归还她的嫁妆。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9年6月,他们于1985年相识。男介绍孙军(化名),女介绍张颖(化名,2008年生)。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形成了两段浪漫的关系。2022年5月,孙军和张颖按照乡村传统组织了一场婚礼。结婚当天,孙军去张英家接他时,给了张英1万元的红包“开门福利”。婚礼结束后,孙军和张颖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据孙军介绍,在他们结婚之前,他给了新娘20万元的嫁妆,并送给她“三金”物品(一个金戒指、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等)。婚礼结束后,双方轮流住一男一女,直到同年9月。在那段时间里,孙军去上班了。他们在一起生活不到30天,在一起生活期间没有发生过任何性交。

  孙军认为,丈夫张英拒不办理结婚证,拒不与其共同生活,对她的名誉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将张英及其父母诉至开甸区法院。案件中,孙军要求张英和父母共同返还嫁妆20万元、红包1万元、三金。

  在听证会上,张颖声称,孙军的陈述完全由他负责,因为他们还没有结婚。张颖说:“我并没有拒绝和她作为一对已婚夫妇生活在一起。”她说自己已经准备好领取结婚证了,但由于工作繁忙,她无法办理。领证问题一直拖到今年9月,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所以领证问题结束了。

  张英反对孙军要求归还嫁妆和“三金”。张颖认为,虽然两人还没有拿到正式的结婚证,但他们已经是公认的、众所周知的“夫妻”关系,是家庭、朋友和邻居之间的关系。此外,张英还以妻子的身份参加了孙家的各种家庭活动。

  经法院质证,法院认定,孙军、张英夫妇虽然按照农村惯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英应将嫁妆退还给孙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解释》第五条(一)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嫁妆,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付款可能会给受益人的生活带来困难。

  由于嫁妆退还的数额,孙军曾将嫁妆20万元交给张英。主审法官说:“这笔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礼物,属于嫁妆的范畴,是依法承认的。”。此外,还有孙军为张英购买的“三金”礼物,这取决于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有一种嫁妆是依法认定的。

  对于申请人孙军要求返还“开门赔款”1万元红包一事,法院认定该税款系根据当地婚庆安排和礼品征收,不能认定为嫁妆。

  考虑到孙军与张英共同生活已有一段时间,并考虑到办酒席的效果和女方同居时间短、双方共同消费的存在、当地婚庆安排及嫁妆数额较大等因素,法院判决张英返还孙军嫁妆16万元及“三金”。

  如果支付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完全实现,“妇女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大额嫁妆支付对嫁妆支付者生活的影响也必须考虑在内。”

  据悉,一审宣判后,申请人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张颖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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